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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74号

李茂与董铜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茂,董铜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74号

原告:李茂,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董铜章,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丽,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诉被告董铜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伊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