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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904号

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非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904号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白下区三茅宫91号406室被告XX非,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非物业服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毅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