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颜廷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颜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