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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380号

王鹏、颜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颜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颜廷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颜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