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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16号

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与王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王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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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瑜憬湾公园43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驰,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王驰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与王驰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王驰银行存款50元财产权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