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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89号

邓俊婷与王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俊婷,王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89号

原告:邓俊婷。

被告:王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俊婷诉被告王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俊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俊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俊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邓俊婷负担。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