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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50号

叶永菊与田福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田福奎,叶永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福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菊,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田福奎因与被上诉人叶永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田福奎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田福奎本人于2017年1月25日签收。因田福奎在提起上诉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故其在第一审程序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的送达地址,且该确认地址也是田福奎在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因此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视为已送达。现田福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福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田福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玉婷

审 判 员  余彦龙

代理

审判员  刘 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冉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