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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2号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2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曹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相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璐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