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2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曹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相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璐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