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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168号

王道军、冯银波、李昌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道军,冯银波,李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石首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冯银波,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昌龙,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昌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李昌龙及被告人李昌龙的辩护人徐砚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道军与先后来到石首的被告人冯银波、冯某(已判刑)合伙在石首市客运站、人民医院和文峰中学等地采取用T型扳手开锁的手段多次盗窃车辆,共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八辆,并将所盗车辆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李昌龙。经鉴定,所盗车辆共计28300元。被告人王道军参与盗窃作案八起,涉案金额28300元,被告人冯银波参与盗窃作案四起,涉案金额13000元。被告人李昌龙另从骆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七辆,并将其中的三辆转售给他人。经鉴定,七辆价值共计1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在石首市客运站物色到一辆蓝色豪爵两轮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打火启动,并骑到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由王道军和李昌龙联系,将偷来的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昌龙。冯某分得300元,王道军分得400元。2、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物色到一辆红色铃木王两轮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将车子打火启动,然后由王道军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将偷来的摩托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李昌龙。冯某分得600元,王道军分得700元。3、2015年11月4日18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物色到一辆银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将车子打火启动,由冯某将偷来的摩托车骑出医院后与王道军一道将车辆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冯某、王道军每人分得500元。4、2015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物色到一辆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将车子打火启动,王道军和冯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冯某、王道军每人分得400元。5、2015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冯银波在石首市新车站停车场物色到一辆蓝色豪爵两轮摩托车后,由王道军、冯银波负责放哨,冯某将车子钥匙孔拧开,但车子发动不了,遂将车推到新车站东门附近。当晚,王道军、冯某、冯银波三人出来准备继续实施盗窃,当三人来到停放摩托车的位置时发现车子还在,被告人王道军即电话联系李昌龙,叫李昌龙送来一把新的钥匙部件,由冯某将其换上后,将偷来的摩托车打火启动,三人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18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李昌龙。王道军、冯某、冯银波每人分得600元。6、2015年11月17日21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冯银波在石首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物色到一辆黄色欧派电动车,冯某用T形扳手把电动车的钥匙孔打开后,将偷来的电动车骑出医院,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600元价格卖给李昌龙。王道军、冯某、冯银波每人分得200元。7、2015年11月18日12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冯银波在石首市人民医院东门附近物色到一辆车身侧面印有“环卫监督”四个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冯某用T形扳手把电动车钥匙孔打开后,由冯银波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冯某骑着作案的弯梁车载王道军一起离开。第二天在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李昌龙。8、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王道军伙同冯某、冯银波在石首市文峰中学附近物色到了一辆绿色新蕾牌电动车后,冯某将这辆电动车推到附近一巷子里,由王道军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700元价格卖给李昌龙。两辆车共计1200元,王道军、冯某、冯银波每人分得400元。

被告人王道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冯银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李昌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李昌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但请法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昌龙所收购赃车的数量及犯罪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立功、坦白、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道军伙同被告人冯银波及冯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客运站、人民医院和文峰中学等地采取用T型扳手开锁的手段多次盗窃车辆,共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八辆,并将所盗车辆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李昌龙。经鉴定,所盗车辆共计28300元。被告人王道军参与盗窃作案八起,涉案金额28300元,被告人冯银波参与盗窃作案四起,涉案金额13000元。被告人李昌龙另从骆某(已判刑)手中收购盗窃的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2700元,被告人李昌龙共计收购摩托车、电动车十辆,共计价值3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本市客运站的一辆豪爵牌125K型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打火启动,并骑到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由被告人王道军和被告人李昌龙联系,将该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被告人王道军分得赃款400元,冯某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2、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本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的一辆豪爵铃木王125型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打火启动,由王道军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将该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被告人王道军分得赃款700元,冯某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800元。该车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3、2015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本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银色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打火启动并骑出医院,与被告人王道军一道将该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被告人王道军与冯某各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4、2015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道军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本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冯某用一个T字形扳手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打火启动,被告人王道军和冯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被告人王道军与冯某各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5、2015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伙同被告人冯某物色到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本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内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后,由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负责放哨,冯某将车子钥匙孔拧开,但车子发动不了,遂将车推到新车站东门附近。当晚,三人出来准备继续实施盗窃,发现摩托车还在,便向被告人李昌龙要了一套钥匙部件,三人将钥匙部件换上后,将偷来的摩托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1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三人各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元。6、2015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本市人民医院感染楼附近的一辆欧派牌黄色电动车,冯某用T形扳手把电动车钥匙孔打开后,将偷来的电动车骑出人民医院,三人将偷来的电动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6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三人各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7、2015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伙同冯某物色到任某(本市环卫局工作人员)停放在本市人民医院东门附近一辆车身侧面印有“环卫监督”四个字的雅迪牌白色电动车,冯某用T形扳手把电动车钥匙孔打开后,由冯银波将偷来的电动车骑走,第二天三人将该电动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8、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伙同冯某物色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本市文峰中学附近的一辆新蕾牌绿色电动车,冯某将该车推到附近一巷子里,由王道军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将该电动车在本市建宁大道湘村灶房附近以7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两辆电动车共计1200元,三人各分得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9、2016年3月左右,骆某从他人手中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银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而后骆某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该车系被害人代某被盗车辆,现已被查获并已发还受害人代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10、2016年3月左右,骆某从他人手中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红色拼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为“豪江”牌),而后骆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昌龙,该车系被害人肖张被盗车辆,现已被查获并已发还受害人肖张。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昌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低价收购被告人王道军等人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并转卖给他人的事实,并提供了另案尚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骆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配合查获赃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李昌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李某1、张某1、李某2、张某2、李某3、任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4、易某、陈某、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关系人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相关现场照片、相关被盗车辆实物照片、相关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王道军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昌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相关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冯银波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6)第131、132号价格鉴证结论,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李昌龙供述其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本案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本院(2016)鄂10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的身份户籍证明及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昌龙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昌龙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昌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中除本院已认定的犯罪事实外的其他事实,因其上游犯罪事实未查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昌龙提供了另案尚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骆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配合查获赃车,系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李昌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昌龙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昌龙所收购赃车的数量及犯罪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立功、坦白、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道军、冯银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昌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银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昌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被盗财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长青

审 判 员  刘敦云

人民陪审员  唐 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