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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3014号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卫、贾惠荣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卫,贾惠荣,葛恒义,赵炳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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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东路与台州南路交汇处。被执行人葛卫,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执行人贾惠荣,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执行人葛恒义,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执行人赵炳祥,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范守建

审 判 员  汤 正

代理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