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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许云飞与李良士追偿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云飞,李良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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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许云飞,男,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良士,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许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良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余额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