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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25号

湖州织里宝丰铝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织里宝丰铝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州织里宝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漾西陆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3000055757。

法定代理人: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兆家,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957191954。

法定代表人:张季铭。申请人湖州织里宝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扣押、冻结其银行存款46190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190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30元,由申请人湖州织里宝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豪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