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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13号

潘刚与冯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刚,冯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潘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执行人:冯水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潘刚与冯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