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潘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执行人:冯水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潘刚与冯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