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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3号之一

姚会贤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会贤,李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会贤,又名姚惠贤,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电业局单元楼。

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芮城县电业局职工。身份证号码:142723198009061419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会贤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晓辉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