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会贤,又名姚惠贤,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电业局单元楼。
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芮城县电业局职工。身份证号码:142723198009061419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会贤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晓辉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