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92号
原告:陈洪柱,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柱与被告绥芬河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洪柱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柱撤诉。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计3284元,由原告陈洪柱负担。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