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6号
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五贤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作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东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周宗清,该学校校长。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存款1,9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存款1,95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宋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