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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9号

罗辉武与刘小情陈建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辉武,陈建洲,刘小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9号申请人罗辉武,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清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洲,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刘小情,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罗辉武和被申请人陈建洲、刘小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罗辉武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