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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81号

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学良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学良,张彩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81号申请人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5732448951G。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邓志鹏、彭科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学良,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彩芝,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学良、张彩芝的银行存款人民186708.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学良、张彩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70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