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168号
原告:马礼琳,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都六村。
被告:高家莲,女,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都六村。
原告马礼琳诉被告高家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马礼琳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礼琳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礼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马礼琳承担。
审判员 李另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