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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168号

马礼琳与高家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礼琳,高家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168号

原告:马礼琳,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都六村。

被告:高家莲,女,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都六村。

原告马礼琳诉被告高家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马礼琳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礼琳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礼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马礼琳承担。

审判员  李另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