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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0326号

冯浩、张羽与丁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浩,张羽,丁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326号

原告:冯浩,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张羽,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丁一,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冯浩、张羽与被告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何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 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