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87号
原告:唐跃雄,男,1963年7月6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李红武,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付玉莲,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唐跃雄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跃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跃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