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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87号

唐跃雄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跃雄,李红武,付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87号

原告:唐跃雄,男,1963年7月6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李红武,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付玉莲,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唐跃雄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跃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跃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