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9号
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区溪河镇人民路东首。
负责人:郭连伯,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左学平,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与被告左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区溪河镇郭超百货经营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