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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25号

于若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于若鹏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若鹏,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若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陕0102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若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若鹏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若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若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若鹏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刑初5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欣烨

代理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