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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执481号

卓步伦、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步伦,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卓步伦,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组织机构代码:085290229。法定代表人林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步伦与被执行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洞劳人仲案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卓步伦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新克

代理

审判员  章 渊执 行 员  王德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周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