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063号原告张凤麟,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396483-8。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田锋,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麟与被告青岛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凤麟负担。
审 判 长 纪仁峰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刘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