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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执46号

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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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10执46号台州市路桥耀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台仲调字第3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给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2)支付给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仲裁费用9910元,支付本案的执行费3048.65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在逾期后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66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联系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联系电话:8855****联系单位: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林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