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仙畔,董事长。被执行人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69号华嘉金宝综合楼地下3层。法定代表人王春杰。被执行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5号楼604。法定代表人王春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春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德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8号院3号楼1层商业101-01。法定代表人王晶。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杰、北京神州德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京长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神州德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未实际控制);2017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未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杰、北京神州德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杰、北京神州德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长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