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1号
原告:吕红洋,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序魁,男,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红洋与被告陈序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钱晓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陈序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吕红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吕红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红洋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红洋负担。
审 判 员 钱晓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谢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