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81号
原告:陈昌荣。
被告:覃威宏。
原告陈昌荣诉被告覃威宏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陈昌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荣在本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陈昌荣负担。
审判员 黄泰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宝坤附:本案适用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