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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185号

张某与乔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乔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18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42年11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乔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

负责人:李亚力,职务:经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乔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乔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宁市支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630011900310820479)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乔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延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