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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军,何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明海(系郑建军姐夫),男,汉族(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群有工资收入但被另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何群所有财产抵押在银行,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祉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