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1号申请人李贵,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场社区。被申请人刘曙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场。
申请人李贵因与被申请人刘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曙光所有的现存放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玉河小牧场凯斯210大马力机车及纳迪12型进口播种机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曙光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安盛农业有限公司的机车作业费(现存王福东名下)24万元及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分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3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6万元存单(存单号为68032012100030249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刘曙光所有的现存放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玉河小牧场凯斯210大马力机车及纳迪12型进口播种机予以查封,予以冻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刘曙光可以依法买卖被查封的物品,但必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保管。
三、被申请人刘曙光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安盛农业有限公司的机车作业费(现存王福东名下)24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
四、被申请人刘曙光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分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3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
五、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洪春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祁红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任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