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3号
申请人:庞晓光,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大治,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庞晓光与被申请人刘大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庞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