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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3号

庞晓光与刘大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晓光,刘大治,庞晓光,刘大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3号

申请人:庞晓光,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大治,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庞晓光与被申请人刘大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庞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