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50号
原告:姚建豹,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单若林,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姚建豹与被告单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豹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姚建豹负担。
审 判 员 吴银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童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