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64号
原告:朱敬霞,女,1946年2月27日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暂住于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书(系原告朱敬霞丈夫),男,1946年8月1日生,汉族,退休,住盱眙县。
被告:李根固,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现暂住于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敬霞与被告李根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朱敬霞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敬霞以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敬霞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钟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