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8253号
原告:胡小娜,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
原告胡小娜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小娜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875元退回原告胡小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 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