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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253号

胡小娜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小娜,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8253号

原告:胡小娜,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

原告胡小娜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小娜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875元退回原告胡小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 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