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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49号

陈家旺与宋计华、上海茂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家旺,宋计华,上海茂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9号原告陈家旺,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计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会同县。被告上海茂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84521-9,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2-3-9部位。法定代表人翁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95655K,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法定代表人施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旺与被告宋计华、上海茂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家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善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