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28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玉梅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