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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第283号

李玉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28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玉梅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