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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19号

邹文凯与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文凯,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邹文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彭宗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邹文凯与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