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卫栋,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黄子河,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卫栋与被执行人黄子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8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永利
审判员胡淑芬
审判员田仲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