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33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被告许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