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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338号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33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被告许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