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8号
原告:张琴,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邓全仁,男,1950年07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琴诉被告邓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桂吾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桂吾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