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178号

张琴与邓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8号

原告:张琴,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邓全仁,男,1950年07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琴诉被告邓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桂吾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桂吾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