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46号
原告:段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经商,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立,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永翠,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职工,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原告段宏与被告杨永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段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私下协商处理,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相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