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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46号

段宏与杨永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宏,杨永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46号

原告:段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经商,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立,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永翠,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职工,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原告段宏与被告杨永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段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私下协商处理,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相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