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东被执行人李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3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7996758004271642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7996758004271642的存款76392.07元解除冻结并扣划76392.07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为227252010400133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