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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初341号

李洪图、李金宝等与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图,李金宝,李洪书,李建喜,李志国,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203行初341号原告李洪图,男,193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银宝,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金宝,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洪书,男,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建喜,男,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志国,男,1966年6月16日,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美玲,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高怀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民,男,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路北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士兴,男,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图等5人因不服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金宝、李洪书、李建喜、李志国及原告李洪图的委托代理人李银宝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美玲、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徐民、杨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图等5人诉称:原告均系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辛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地。因该村征地,为核实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认为该答复书违法,应予以撤销,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死亡注销证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告身份及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

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辩称:2016年7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前辛庄所征土地(四至:东至唐山西外环高速。西至与刘各庄交界,北至前辛庄庄址,南至与中门庄交界,西北至唐通线)上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被告对原告所述区域的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了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了原告其所述土地范围涉及项目已核发的相关规划许可信息,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范围圈定图;3、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无异议;对范围圈定图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五原告的主张;对死亡注销证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无承办人签字及公安机关予以确认的公章,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更才能证明李建喜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认定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依法对其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洪图等5人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前辛庄所征土地(四至:东至唐山西外环高速。西至与刘各庄交界,北至前辛庄庄址,南至与中门庄交界,西北至唐通线)上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称已核发规划八道(经十二路以西300m-经十四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经十二路(唐通公路-规划八道以南100米)道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制造园区经十二路、规划八道污水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韩城规划八道(经十一路-经十四路)中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韩城经十二路(唐通公路-规划八道)中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唐山乾鼎冶金机械制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唐规信息答字【2016】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履行了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图等5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芳嫄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