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895号
原告:蒋宣忠,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钟麟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韦春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宣忠与被告钟麟麟、韦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宣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承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