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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895号

蒋宣忠与钟麟麟、韦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宣忠,钟麟麟,韦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895号

原告:蒋宣忠,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钟麟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韦春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宣忠与被告钟麟麟、韦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宣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承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