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执字第1321-3号

赵文龙与谢来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龙,谢来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321-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龙,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谢来生,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以(2015)中执字第132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来生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冉屯北路北1幢25层2501号房屋(房权证号13××59)一套。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中执字第13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57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4264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该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来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冉屯北路北1幢25层2501号房屋(房权证号13××59)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中执字第132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文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来生公证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来生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冉屯北路北1幢25层2501号房屋(房权证号13××59)一套。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中执字第13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57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4264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该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且该房屋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来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冉屯北路北1幢25层2501号房屋(房权证号13××59)一套的查封。附:本院(2015)中执字第1321-3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