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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548号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浙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浙锋,金香明,胡亦春,裘明亚,章建法,裘建龙,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548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浙锋、金香明、胡亦春、裘明亚、章建法、裘建龙、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浙锋等,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097820。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