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荣,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彭敦时,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陈秋萍,女,汉族,1959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光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敦时、陈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彭敦时、陈秋萍的房屋进行了变卖,申请执行人彭光荣申请参与分配,分得金额为11261元,被执行人彭敦时、陈秋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已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彭光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光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敦时、陈秋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海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