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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1668号

吴建国与林佩方、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国,林佩方,万颖,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1668号

原告:吴建国,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清俊,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佩方,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万颖,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389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

法定代表人:林佩方,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国与被告林佩方、万颖、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

审判员  龚媛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