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麦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京尧。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白马村。负责人肖宇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案款1178677.43元。现因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智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纲 来自: